2005年6月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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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买卖合同未谈成 买方为何要付违约金
 

  2004年6月,毛小姐为了购买住房,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,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庄先生一套房屋介绍给毛小姐,房款为人民币245万元,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方式、意向金的数额及处理办法等事项。其中,还在第10条约定:“由于毛小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,毛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%的违约金”。协议签订后,毛小姐按约支付给中介公司意向金5000元。后由于毛小姐与上家庄先生在付款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,买卖合同没有签成。中介公司遂以毛小姐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为由,请求判令毛小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49000元。请问中介公司能否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?(答案请在下期找)(案件提供:一敏)